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项目共48个地块,面积合计8.9167公顷,位于古劳镇、鹤城镇、址山镇、宅梧镇,为乡村振兴旅游产业项目。审批结果如下:
一、原则同意《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并严格按照该审批表进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调整使用。
二、本审批表拟将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48个地块共8.9167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0.6217 公顷、园地0.2661 公顷、林地4.5440公顷、其他农用地3.4849 公顷)。调整为城乡建设用地。
三、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审批结果得出30个工作日内做好公告及备案工作,并同步更新市、县级规划数据库,确保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一致。
如相关单位及权利人有异议,可向我单位反映(联系电话:0750-8881720)。
公告时间:2020年6月20日-2020年6月30日
附件: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调整前后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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