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78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629公顷、折合0.943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6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343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629公顷、折合0.943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2478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4.007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昆华村(联系人:林全胜,1370271326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79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475公顷、折合3.712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0525亩、林地3.66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475公顷、折合3.712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75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1.046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昆华村(联系人:林永添,1368046126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80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3公顷、折合0.49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49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3公顷、折合0.49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447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昆华村(联系人:林国让,1352836559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81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29公顷、折合0.493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4755亩、园地0.018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29公顷、折合0.493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0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3.237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昆华村(联系人:林卓非,1368697334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82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4633公顷、折合21.949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18.528亩、园地3.186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235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4633公顷、折合21.949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43.988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昆华村(联系人:林森,1355563487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83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4278公顷、折合51.417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27.5805亩、草地6.126亩、其他农用地17.710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4278公顷、折合51.417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609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237.012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昆华村(联系人:林常安,1354213947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84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苍华第四;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14公顷、折合1.71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71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苍华第四;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14公顷、折合1.71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昆华村、新莲村(联系人:林常安,13542139470;联系人:林国让,13528365594;联系人:林护,1342255189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85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677公顷、折合5.515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1.3905亩、林地1.617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2.508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677公顷、折合5.515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49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30.302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林桂盛,1343220280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86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129公顷、折合6.193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4.753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44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129公顷、折合6.193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769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23.345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林常照,1366491293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87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六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15公顷、折合1.972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810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162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六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15公顷、折合1.972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222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6.356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郑权枝,1382700276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88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六队、莲塘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69公顷、折合0.703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556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147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六队、莲塘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69公顷、折合0.703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683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2.591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郑权枝,13827002767;联系人:郑柏超,1382235769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89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26公顷、折合1.989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891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97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26公顷、折合1.989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1022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6.170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郑柏超,1382235769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90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6147公顷、折合84.220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054亩、园地0.276亩、林地79.6605亩、草地1.0605亩、其他农用地3.169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6147公顷、折合84.220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120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262.84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林护,1342255189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91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39公顷、折合0.208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208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39公顷、折合0.208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2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609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林护,13422551897;联系人:林桂盛,1343220280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92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民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373公顷、折合5.059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3.1065亩、园地0.909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044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民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373公顷、折合5.059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33.190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吴文国,1894895991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93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0904公顷、折合31.356亩。地类分别为耕地1.086亩、园地5.259亩、林地4.029亩、草地2.9655亩、其他农用地18.016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0904公顷、折合31.356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0928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91.045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林炳辉,1355560438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94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741公顷、折合1.111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058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053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741公顷、折合1.111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368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7.078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林炳辉,13555604382;联系人:林杰,138240819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95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711公顷、折合17.566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9.0645亩、林地0.642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7.86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711公顷、折合17.566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427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12.90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林杰,138240819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96号
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批复,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5061公顷、折合37.591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14.37亩、林地13.087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0.134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5061公顷、折合37.591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294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99.014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8月10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曾立初,1342496644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3〕705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
附件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
附件3: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江自然资函〔2023〕1706号)
附件4:征收土地红线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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