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2953公顷,其中林地1.2953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2号,邮编:529700)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鹤山市2019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docx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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