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0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桃源镇蟠龙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1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蟠龙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桃源蟠龙经济联合社,面积2.0113公顷(折合30.1695亩,其中农用地2.011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桃源镇按1.506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4月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0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58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面积3.5849公顷(折合53.7735亩,其中农用地3.5841公顷、未利用地0.000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鹤城镇按2.027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4月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0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2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1.277公顷(折合19.155亩,其中农用地1.2126公顷、未利用地0.064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鹤城镇按1.497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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