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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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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0〕1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10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蟠龙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11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2.0113公顷(林地2.011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桃源镇蟠龙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11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006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60.5402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蟠龙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0年5月10日前到桃源镇蟠龙村(联系人:蟠龙村,欧伟文,1392902816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10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4月3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0〕1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10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584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3.5841公顷(林地2.9605公顷、其他农用地0.6236公顷)、未利用地0.000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584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5273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35.9031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0年5月10日前到鹤城镇东坑村(联系人:东坑村,邱文杰,838850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10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4月3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0〕1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10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社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27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2126公顷(林地1.2126公顷)、未利用地0.064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社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27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997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8.270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社总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0年5月10日前到鹤城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鹤城经济联合总社,范子通,838840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10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