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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国家高速公路水口至白沙段改扩建工程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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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4号      

  经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0〕115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东溪村东头经济合作社的0.0327公顷(耕地0.032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沈海国家高速公路水口至白沙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址山镇东溪村东头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2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8399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37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东溪村东头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8日前到址山镇东溪东头村(联系人:麦又想,1392907013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0〕11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月29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5号      

  经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0〕115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东溪村水边经济合作社、东溪经济联合社的0.0863公顷(建设用地0.0863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沈海国家高速公路水口至白沙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址山镇东溪村水边经济合作社、东溪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86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8.18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3.53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东溪村水边经济合作社、东溪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8日前到址山镇东溪水边、东溪村(联系人:麦满泰、麦景如,联系电话:15113960828、1371725793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0〕11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月29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6号      

  经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0〕115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东溪村水边经济合作社的0.1822公顷(耕地0.0412公顷、建设用地0.1018公顷、未利用地0.039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沈海国家高速公路水口至白沙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址山镇东溪村水边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82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1.5992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1.700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东溪村水边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8日前到址山镇东溪水边村(联系人:麦满泰,联系电话:1511396082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0〕11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月29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7号      

  经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0〕115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东溪村新屋经济合作社的0.1003公顷(耕地0.0292公顷、建设用地0.0632公顷、未利用地0.007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沈海国家高速公路水口至白沙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址山镇东溪村新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00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2.9915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9.545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东溪村新屋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8日前到址山镇东溪村新屋经济合作社(地址:鹤山市址山东溪村村内,联系人:麦福林,联系电话: 1353623049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0〕11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月29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8号      

  经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0〕115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东溪经济联合社的0.0356公顷(建设用地0.0356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沈海国家高速公路水口至白沙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址山镇东溪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35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8.1799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9.708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东溪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8日前到址山镇东溪村(联系人:麦景如,联系电话:1371725793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0〕11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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