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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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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4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3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9066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2.186公顷(其中林地2.186公顷)、未利用地1.720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906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071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21.379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大凹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5月22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联系人:大凹村,杨细安,830029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3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5月1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4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3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699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1215公顷(其中林地0.1215公顷)、未利用地0.578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699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9762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0.746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5月22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上兴经济合作社(联系人:上兴村,杨珍源,134322086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3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5月1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4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3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60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1529公顷(其中林地0.1529公顷)、未利用地1.907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60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951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60.311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5月22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坑尾村,杨换牛,134225981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0〕3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5月12日

  附件1:关于鹤山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附件2:鹤山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红线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