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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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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4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1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5.223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4.4988公顷、未利用地0.7245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5.223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1458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68.121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5月22日前到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丁俊超,联系电话:830020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1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5月1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4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1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1.293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1.2939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1.293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271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84.875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5月22日前到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总社,范子通,联系电话:839891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1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5月1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4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1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小官田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52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47公顷、未利用地1.5163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小官田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52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833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1.839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小官田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5月22日前到鹤城镇小官田村(联系人:小官田村,李耀诚,联系电话:838843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1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5月1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4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1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815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8151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815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360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64.274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5月22日前到鹤城镇东坑村(联系人:东坑村,邱文杰,联系电话:838850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1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5月12日

  附件1:关于鹤山市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附件2:鹤山市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红线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