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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0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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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2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雅瑶镇雅瑶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022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0223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雅瑶镇雅瑶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022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5832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9.612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雅瑶镇雅瑶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20日前到雅瑶镇雅瑶经济联合社(联系人:冯国坚,联系电话:1380960010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2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小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749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7493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小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749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006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2.554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小江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20日前到雅瑶镇昆东小江村(联系人:李锦辉,联系电话:1390255739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2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沙坪街中东西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615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6153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沙坪街中东西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615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73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2.885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沙坪街中东西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20日前到沙坪街中东西经济联合社(联系人:冯柏昭,联系电话:898300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2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蟠龙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4.993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4.9939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桃源镇蟠龙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4.993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425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81.706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蟠龙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20日前到桃源镇蟠龙经济联合社(联系人:欧伟文,联系电话:1392902816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2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355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3554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355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006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0.797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三富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20日前到桃源镇三富经济联合社(联系人:陈永昌,联系电话:1305922219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1〕2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宅梧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477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4195公顷、未利用地0.0576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0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宅梧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477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999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4.31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宅梧镇经济联合总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2月20日前到宅梧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陈北海,联系电话:86332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宅梧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宅梧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