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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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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龙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4.373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4.3733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桃源镇龙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4.373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91.81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龙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10日前到桃源镇龙溪村(联系人:李海华,1390255774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2月28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326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3087公顷、未利用地0.0177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326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4.315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10日前到桃源镇旺龙村(联系人:李建良,1390255617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2月28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348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321公顷、未利用地0.027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348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5.272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10日前到桃源镇三富仁和村(联系人:陈永昌,1305922219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2月28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852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8521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852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7.373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三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10日前到桃源镇三富村(联系人:陈耀洪,1382706079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2月28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692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692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692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0.359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10日前到鹤城镇东坑村(联系人:邱文杰,838850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2月28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先锋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787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7877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先锋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787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4.548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先锋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10日前到鹤城镇先锋村(联系人:赖天松,838851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6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2月28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