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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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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219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1.219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219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4.684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共451.431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0日前到共和镇新连虎爪村(联系人:梁勤耀,1382707689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见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091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1.0919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见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091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4.684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共404.296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见龙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0日前到共和镇新连见龙村(联系人:凌永胜,1382802599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松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7.641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7.6415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松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7.641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4.684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共2829.406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松下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0日前到共和镇新连松下村(联系人:梁德谋,134274143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松下、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142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0.142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松下、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142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4.684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共52.652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松下、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0日前到共和镇新连松下、虎爪村(联系人:松下梁德谋,13427414351;虎爪梁勤耀,1382707689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獭山、民族村南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575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1.5751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獭山、民族村南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575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4.684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共583.210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獭山、民族村南塘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0日前到共和镇新连獭山、民族南塘村(联系人:獭山徐军伟,13556927922;南塘梁科杰,1350003571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獭山、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209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2.2095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獭山、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209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4.684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共818.108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獭山、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0日前到共和镇新连獭山、新连虎爪村(联系人:獭山徐军伟,13556927922;虎爪梁勤耀,1382707689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2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0日


  点击下载: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征收土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