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680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3.1621公顷、未利用地0.518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680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483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92.298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4日前到共和镇总社(联系人:陈文宁,830020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二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940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3.9404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二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940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2422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91.631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二联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4日前到共和镇新连村(联系人:徐益聪,830033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100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953公顷、未利用地0.0051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100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3753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9.601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4日前到共和镇泮坑村(联系人:吕远辉,830034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39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378公顷、未利用地0.0051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39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421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785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4日前到共和镇泮坑丰塘村(联系人:吕远辉,830034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月字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576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5629公顷、未利用地0.0131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月字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57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4773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5.963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月字塘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4日前到共和镇泮坑月字塘村(联系人:吕远辉,830034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大路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014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未利用地1.0144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大路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014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4.491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大路唇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4日前到共和镇泮坑大路唇村(联系人:吕远辉,830034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6.27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6.275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6.27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75.221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4日前到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范子通,联系电话:839891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2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6.682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6.1193公顷、未利用地0.5634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6.682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036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04.854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3月24日前到鹤城镇东坑村(联系人:邱文杰,联系电话:838850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1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3月14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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