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4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4866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4.4866公顷(耕地0.5581公顷、林地1.3930公顷、其他农用地2.535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486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3365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91.841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7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内,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8306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自然资函〔2022〕278号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4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2.420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22.1773公顷(耕地6.7126公顷、园地0.0205公顷、林地7.2223公顷、其他农用地8.2219公顷)、建设用地0.0453公顷、未利用地0.197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2.420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263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433.850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7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内,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8306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自然资函〔2022〕278号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4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5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08公顷(耕地0.0008公顷)、建设用地0.004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5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6.4078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255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7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内,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8306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自然资函〔2022〕278号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4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平汉村市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85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0.085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平汉村市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85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8.5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3.837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平汉村市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7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平汉村市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平汉村市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内,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8306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自然资函〔2022〕278号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4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366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5009公顷(耕地0.5009公顷)、建设用地0.135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36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8.003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76.426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7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内,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8306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自然资函〔2022〕278号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7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6公顷)、建设用地0.003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7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10.838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284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7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内,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8306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自然资函〔2022〕278号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64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645公顷(耕地0.01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64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309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137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7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内,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8306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自然资函〔2022〕278号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84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843公顷(园地0.0473公顷、林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蓬江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84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633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858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7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内,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8306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自然资函〔2022〕278号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634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2.6342公顷(耕地1.3926公顷、园地0.6575公顷、林地0.0059公顷、其他农用地0.578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蓬江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634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924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94.598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7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内,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8306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自然资函〔2022〕278号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24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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