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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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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的4.486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面积4.4866公顷(折合67.299亩,其中耕地0.5581公顷、林地1.3930公顷、其他农用地2.535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9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的22.42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面积22.42公顷(折合336.3亩,其中耕地6.7126公顷、园地0.0205公顷、林地7.2223公顷、其他农用地8.2219公顷、建设用地0.0453公顷、未利用地0.197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9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0.0051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0051公顷(折合0.0765亩,其中耕地0.0008公顷、建设用地0.004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9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平汉村市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0.0859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平汉村市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平汉村市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0859公顷(折合1.2885亩,其中建设用地0.085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9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的0.636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面积0.6366公顷(折合9.549亩,其中耕地0.5009公顷、建设用地0.135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9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的0.0079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面积0.0079公顷(折合0.118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46公顷、建设用地0.003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9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的0.064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面积0.0645公顷(折合0.9675亩,其中耕地0.01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9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的0.0843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蓬江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国庆经济合作社,面积0.0843公顷(折合1.2645亩,其中园地0.0473公顷、林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9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的2.6342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蓬江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排艮经济合作社,面积2.6342公顷(折合39.513亩,其中耕地1.3926公顷、园地0.6575公顷、林地0.0059公顷、其他农用地0.578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9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