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1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6.013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4.0612公顷、草地1.8480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9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6.013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1043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70.191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城镇联合总社(联系人:范子通,839891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1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6.630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园地1.7376公顷、林地9.8748公顷、其他农用地5.018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6.630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40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097.859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城镇东坑村(联系人:邱文杰,838850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1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73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园地0.262公顷、林地3.1709公顷、其他农用地0.2991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73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470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94.287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共和镇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陈文宁,838832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2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596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1228公顷、草地1.474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596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280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50.427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联系人:杨珍源,134322086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2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1.015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9.3484公顷、草地0.9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2569公顷、未利用地0.492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1.015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311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47.238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大凹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联系人:杨细安,830029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2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7.224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0078公顷、草地7.12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7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7.224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56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710.426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共和镇平汉村(联系人:冼光甫,8306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2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944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0002公顷、草地1.93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944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59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91.318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共和镇平汉村(联系人:冼光甫,8306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2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239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1.2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239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65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5.121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联系人:杨英全,830029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2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06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006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06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3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271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联系人:杨英全,830029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2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8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6948公顷、其他农用地1.394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8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350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67.663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联系人:杨英全,830029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