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6.01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6.0131公顷(折合90.1965亩,其中林地4.0612公顷、草地1.8480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9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鹤城镇按3.604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6.63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面积16.6304公顷(折合249.456亩,其中园地1.7376公顷、林地9.8748公顷、其他农用地5.018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鹤城镇按3.90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7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3.732公顷(折合55.98亩,其中园地0.262公顷、林地3.1709公顷、其他农用地0.2991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970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59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5968公顷(折合23.952亩,其中林地0.1228公顷、草地1.474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5.780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大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1.01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大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大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11.0157公顷(折合165.2355亩,其中林地9.3484公顷、草地0.9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2569公顷、未利用地0.492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811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7.22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7.2241公顷(折合108.3615亩,其中林地0.0078公顷、草地7.12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7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6.056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94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9444公顷(折合29.166亩,其中林地0.0002公顷、草地1.93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6.059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23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2391公顷(折合18.5865亩,其中林地1.2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46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0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62公顷(折合0.093亩,其中林地0.006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423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2.089公顷(折合31.335亩,其中林地0.6948公顷、其他农用地1.394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4.850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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