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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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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2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0.631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55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2公顷、未利用地0.0607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0.631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0288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8.699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陈文宁,联系电话:838832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2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23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0105公顷、林地0.01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0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23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7342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640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徐志超,联系电话:1353611359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2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长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80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259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9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长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80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2075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3.514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长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长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徐贵贤,联系电话:1331672277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3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1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1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909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081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徐国兴,联系电话:1343226017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3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87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0021公顷、林地0.08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87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0285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952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徐振权,联系电话:1591730862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3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68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7128公顷、林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2554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68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59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95.275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国秋,联系电话:1370229221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3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77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57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4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77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00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6.845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立广,联系电话:1368692522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3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89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60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838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89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3658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4.820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丰塘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立广,联系电话:1368692522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3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89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4555公顷、园地0.09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4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89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00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8.006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徐有桂,联系电话:1581573081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3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5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其他农用地0.0458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5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00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506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黄少锋,联系电话:1591734581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13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35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园地0.00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0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35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0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483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9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1392306390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2〕59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