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4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23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136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0035公顷(含水田0公顷)、草地0.1328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136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060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共12.389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5月8日前到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范子通,839891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23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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