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1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1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南中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304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8903公顷、草地0.0766公顷、其他农用地0.4357公顷、未利用地0.9061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2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南中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304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7322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29.025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南中经济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5日前到鹤城镇南中村(联系人:黄柏深,138280298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1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8月25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1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3〕61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70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园地0.1529公顷、林地1.0886公顷、草地0.1768公顷、其他农用地0.5616公顷、未利用地0.090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2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70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4895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39.406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9月25日前到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范子通,0750-839891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61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8月25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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