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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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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17号

  因江门市新会区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东胜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东胜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共0.2210公顷(3.3150亩),其中共和镇大凹村东胜股份经济合作社0.2210公顷(3.3150亩),农用地0.2210公顷(3.3150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12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林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届时待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请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到共和镇大凹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共和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