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3〕146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二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7.9598公顷(折合119.397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二联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共和镇新连村土地合共7.9598公顷、折合119.397亩,其中农用地119.397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共和镇新连村二联股份经济合作社7.9598公顷、折合119.397亩(其中耕地11.0355亩、园地0亩、林地95.373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1.715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四、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共和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19.397亩,共131.097906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五、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3〕146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共1.5522公顷(折合23.283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土地合共1.5522公顷、折合23.2830亩,其中农用地23.283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1.5522公顷、折合23.283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23.283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119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四、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鹤城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3.2830亩,共25.56473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五、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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