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公告
鹤府〔2024〕7号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关于鹤山市2022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江门建用字〔2023〕55号)批复,同意将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属下的0.7928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安排作为住宅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2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
三、农用地转用地块位置: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农用地转用红线图)。
四、地块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转用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合共0.7928公顷、折合11.8920亩,其中农用地11.8920亩、未利用地0亩;使用建设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0.7928公顷、折合11.892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1.8920亩、未利用地0亩;使用建设用地0亩)。
五、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江门建用字〔2023〕55号文批复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实施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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