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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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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1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56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2731公顷、折合4.096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1.4715亩、林地1.4610亩、草地1.164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731公顷、折合4.096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253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21.522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6月14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联系人:杨珍源,830029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6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1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56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0495公顷、折合0.742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0.7425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95公顷、折合0.742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4.870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6月14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联系人:杨社清,830029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6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1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56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共和镇大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2268公顷、折合3.4020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7505亩、草地1.257亩、其他农用地0.394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共和镇大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268公顷、折合3.402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68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5.952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6月14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联系人:杨英全,830029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6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