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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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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0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2252公顷、折合3.3780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2.934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444?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252公顷、折合3.378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401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11.491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6月15日前到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郑权枝,13827002767;郑柏超,1382235769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征地批复

  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1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共1.0207公顷、折合15.310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0060亩、林地15.177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127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0207公顷、折合15.310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55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45.253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6月15日前到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林潮活,1370271471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征地批复

  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1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0615公顷、折合0.922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0.141?0亩、其他农用地0.781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615公顷、折合0.922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0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6.051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6月15日前到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郑群,135556387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征地批复

  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1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1.1678公顷、折合17.5170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0285亩、林地0.0165?亩、草地1.0485?亩、其他农用地16.423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678公顷、折合17.517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56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114.851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6月15日前到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曾立初,1342496644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征地批复

  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1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东圣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龙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1.1708公顷、折合17.5620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14.1705亩、其他农用地0.1005?亩、建设用地0.6165?亩、未利用地2.6745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东圣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龙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708公顷、折合17.562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0063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105.482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6月15日前到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联系人:郭炳章,13622575707;李流食,1353620269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征地批复

  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1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东圣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0311公顷、折合0.466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0.465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0015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东圣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11公顷、折合0.466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0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3.060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6月15日前到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联系人:郭炳章,1362257570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征地批复

  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1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大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5221公顷、折合7.831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7.827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0045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大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221公顷、折合7.831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00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51.374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6月15日前到鹤山市址山镇昆联村(联系人:郭永就,1362019190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征地批复

  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