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公告
鹤府〔2024〕1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4〕55号)批复,同意将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属下0.1114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三、农用地转用地块位置: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具体见农用地转用红线图)。
四、地块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转用址山镇人民政府的土地0.1114公顷、折合1.6710亩,其中农用地1.6710亩、未利用地0亩;使用建设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供销社址山竹场0.1114公顷,折合1.671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5355亩、林地0.877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2580亩、未利用地0亩;使用建设用地0亩)。
五、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5号文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实施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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