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4〕10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53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云中村三村、云中村祥发、云中村新屋、云中村永久、云中村新龙、云中村新和、云中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9264公顷、折合13.8960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3.876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19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址山镇云中村三村、云中村祥发、云中村新屋、云中村永久、云中村新龙、云中村新和、云中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264公顷、折合13.896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9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40.702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6月15日前到鹤山市址山镇云中村(联系人:张荣基,18929012280;张院文,15917882200;张运平,13119614773;张卫军,13432230991;张小飞,13435166098;朱燕雄,13534834603;张荣基,1892901228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53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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