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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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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629公顷(折合0.943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629公顷、折合0.943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6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343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9435亩,共1.03596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475公顷(折合3.712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475公顷、折合3.712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0525亩、林地3.66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7125亩,共4.076325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3公顷(折合0.49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3公顷、折合0.49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49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495亩,共0.5435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29公顷(折合0.493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29公顷、折合0.4935亩(其中耕地0.4755亩、园地0.018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4935亩,共0.54186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4633公顷(折合21.949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4633公顷、折合21.9495亩(其中耕地18.528亩、园地3.186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235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1.9495亩,共24.10055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4278公顷(折合51.417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4278公顷、折合51.417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27.5805亩、草地6.126亩、其他农用地17.710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51.417亩,共56.455866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苍华第四;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14公顷(折合1.71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苍华第四;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苍华、苍华第四;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14公顷、折合1.71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71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71亩,共1.87758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677公顷(折合5.515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677公顷、折合5.515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1.3905亩、林地1.617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2.508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5.5155亩,共6.056019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129公顷(折合6.193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片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129公顷、折合6.193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4.753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44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6.1935亩,共6.80046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六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15公顷(折合1.972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六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六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15公顷、折合1.972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810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162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9725亩,共2.165805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六队、莲塘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69公顷(折合0.703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六队、莲塘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六队、莲塘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69公顷、折合0.703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556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147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7035亩,共0.77244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26公顷(折合1.989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塘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26公顷、折合1.989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891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97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989亩,共2.183922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6147公顷(折合84.220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6147公顷、折合84.2205亩(其中耕地0.054亩、园地0.276亩、林地79.6605亩、草地1.0605亩、其他农用地3.169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84.2205亩,共92.474109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39公顷(折合0.208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39公顷、折合0.208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208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2085亩,共0.22893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民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373公顷(折合5.059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民乐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民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373公顷、折合5.0595亩(其中耕地3.1065亩、园地0.909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044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5.0595亩,共5.55533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0904公顷(折合31.356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0904公顷、折合31.356亩(其中耕地1.086亩、园地5.259亩、林地4.029亩、草地2.9655亩、其他农用地18.016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1.356亩,共34.428888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741公顷(折合1.111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741公顷、折合1.111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058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053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1115亩,共1.220427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711公顷(折合17.566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711公顷、折合17.566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9.0645亩、林地0.642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7.86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7.5665亩,共19.288017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78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5061公顷(折合37.591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5061公顷、折合37.591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14.37亩、林地13.087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0.134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址山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18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7.5915亩,共41.275467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