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住建〔2024〕64号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府〔2019〕32号)、《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鹤府〔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24年度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381元以下;
(三)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37万元以下;
(四)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五)未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或其他政府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029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6.22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低收入条件,可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工作和居住;
(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381元以下;
(三)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37万元以下;
(四)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鹤山市户籍;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5年;
(三)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4733元以下;
(四)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
(二)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733元以下;
(三)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
(二)教师、医护人员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733元以下;
(四)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分类解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山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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