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山市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资格条件的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府办〔201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保障资格条件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为本市常住人口,并在本市居住生活;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沙坪城镇户籍或申请人已连续在沙坪城区工作5年以上,并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二、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低于2089元;
三、家庭人均资产净值标准低于7万元;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五、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六、未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或其他政府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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