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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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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江门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方案》(江应急〔2020〕37号)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0年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就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与临时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目前正在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一、严格审批程序

  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县定”程序规定,确定自然灾害救助对象;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经市应急管理部门转介,市民政局应对符合低保条件等特困人员实施社会救助,发挥社会兜底保障作用。

  二、具体制定灾害救助制度

  (一)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各镇(街)立即启动储备物资实施应急期生活救助,如出现物资紧急缺乏的情况下,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救灾物资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将迅速启动应急物资调拨机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调动市级救灾物资函》,确保受灾群众在满足衣、食、住、医等方面需求,应急期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二)对一并纳入的五类受灾人群:一是房屋因灾倒塌需要长期安置的;二是农作物严重绝收的;三是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严重损毁或被冲走的;四是种植业、养殖业造成重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五是长期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无法返回家里的。实施过渡期救助,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为3个月。

  (三)开展重建家园工作。确定倒损房重建对象后,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为因灾倒损户开展重建家园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资金落实,与民政部门核定重建对象,与住建部门协调危房鉴定工作(经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需重建的)、与自然资源部门协调重建选址规划工作,及时为倒损户重建家园。

  (四)实施冬春期间救助。依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致贫返贫等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和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确保温暖过冬。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救助标准为每人150元。

  及时制定该工作方案,为灾情发生时应急期物资调度、资金调拨、倒损房及时恢复重建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