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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公布坡山坡亭等10处县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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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鹤山市政府十五届 9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布坡山坡亭等10 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从1983年至今,我市陆续公布了5批共2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保护工作,市文广旅体局近两年着手启动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根据上级文物部门有关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实地测绘后,充分考虑保护和发展的平衡,并征得市自然资源局、属地镇(街)和村委会的同意,拟制了首批坡山坡亭等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正式核定公布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