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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制定本办法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在人才发现、举荐、引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化手段引进人才(团队)到鹤山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鹤府〔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解释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引才和“引才大使”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引才,是指经我市认定或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留学生协会、海外引才工作站、华侨华人社团、外国专家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个人,为鹤山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荐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并取得相关引才成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引才大使”,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高管)、科技企业家、我市知名乡贤、知名风(创)投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海外引才工作站负责人等群体中选聘为我市举荐人才的人士。
设立“鹤才伯乐”奖,对“引才大使”、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荐人)为我市用人单位(不含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举荐人才的,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