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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鹤山市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三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机构: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01-06 1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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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三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图解政策:《鹤山市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三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视频解读:《鹤山市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三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联系电话:0750-8888635

鹤府办〔2020〕34号

HSFG2020014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发展,我市对《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十五届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鹤山市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三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鹤山市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三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双区驱动”重大机遇,全面实施市委构建“三带三心”城市格局的战略部署,加快我市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主导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扶持三大主导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一)2017年7月3日后引进,且生产经营注册地以及生产经营的资金核算在鹤山工业城(包括“一城三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分类以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统计局三方联合认定为准);

  (二)购地自建项目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租赁厂房项目投资强度1500元/平方米以上;

  (三)项目达产后,创税额达20万元/亩·年以上;

  (四)项目投产后,在首个完整统计年度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畴;

  (五)项目落地前已是高新技术企业或投产后成功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奖励项目必须满足以上五个条件方能享受奖励政策,其中项目投资强度、亩产效益、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承诺制,承诺时间自项目提交奖补申请起三年内。

  二、土地供应及优惠措施

  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保障供地,用地出让成交价格在不低于成本价格的前提下,可按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三、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措施

  (一)项目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并于两年内竣工投产,固定资产累计投资(含设备投资)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奖补。

  1.固定资产累计投资1-2 亿元(含2亿元),且投产后工业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按投资总额的1.2%给予奖补;

  2.固定资产累计投资2-5 亿元(含5亿元),且投产后工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按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补;

  3.固定资产累计投资(含设备投资)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按投资总额的1.8%给予奖补;项目总建设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再叠加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补,但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为鼓励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对固定资产累计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后,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补;项目总建设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再叠加给予80元/平方米的奖补,但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租赁厂房优惠措施 

  (一)项目租用政府、国资公司等国有厂房的,从交付使用后五年内,项目年创税额达到50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免租金优惠。年创税额达不到500元/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5元/月收取租金。 

  (二)项目租用政府、国资公司等国有厂房的,五年后年创税额达到675元/平方米以上,并年创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若有意向取得通用厂房产权,可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将通用厂房产权出让给仍在租用该厂房的企业,并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贴30%。

  (三)项目租用辖区内其他权利人现有的空置厂房,给予每平方米5元/月补贴,一年补贴一次,每年奖补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五、项目异地搬迁支持

  (一)项目使用厂房(自建或租用厂房,下同)面积2000-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项目使用厂房4000-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三)项目使用厂房6000-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

  (四)项目使用厂房8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

  (五)项目使用厂房10000-15000平方米(含150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六)项目使用厂房15000-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40万元的补助;

  (七)项目使用厂房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的补助。

  (八)自建厂房项目,该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后奖补50%,投产后在首个完整统计年度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畴,再奖补50%。租用厂房项目,该奖补资金在投产后首个完整统计年度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后一次性兑现。

  异地搬迁项目是指珠三角企业(不含江门市)在鹤山工业城范围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原企业整体搬迁、部分生产线搬迁以及增资扩产项目等。

  六、项目符合条件可享受省、江门市相关扶持政策的,若奖励资金不需要本级财政支付,可叠加享受本措施的奖励。同一企业(项目)已成功申领《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鹤府办〔2017〕22号)相关奖励的,不能重复申请享受本措施同一事项奖励,但可申请享受其他事项的奖励。

  七、项目获得的奖补资金只能用于继续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企业接待等非生产性开支。项目达产后达不到承诺标准,企业必须无条件退回奖补金额。

  八、其他镇(街)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九、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属鹤山工业城范围的项目由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受理申报,其他镇(街)项目由市科工商务局受理申报,并经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工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联合评审确认后,再统一发放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市、属地镇(街)两级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

  十、特别重大工业项目,由市政府牵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执行。

  十一、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市以往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如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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