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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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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音频解读: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图片解读: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联系方式:0750-8933127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重要意义。《办法》补助对象为已经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且经依法成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聘任的调解员,通过“以案定补”方式有利于激励调解员内生动力、稳定队伍,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出台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能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好服务中欧(江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建设。

  二、修改内容:

  (一)《办法》第一条中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已过期,予以删除。

  (二)删除《办法》第四十条关于“办案补助时限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24日”的规定。

  (三)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将《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1月23日。

  三、鹤山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备案条件是什么?

  《办法》所称调解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登记地在本市;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及必备办公设施,悬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牌匾,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及标准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

  (四)符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管理规定的其它要求。

  市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市行业协会等)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他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经所辖镇(街)予以备案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鹤山市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备案条件是什么?

  《办法》所称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经备案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中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二)调解员需持有以下资格证之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社会工作者资格证、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人力资源管理师、法律职业资格证;

  (三)无其他不适宜担任调解员情形。

  市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他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应经所辖镇(街)予以备案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调解员申请鹤山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需具备什么条件?

  (一)所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进行备案;

  (二)已参加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

  (三)已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登记录入调解员名册、台账和鹤山市劳动争议调解信息管理平台;

  (四)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人员不纳入补助范围。

  六、调解员调解什么案件可以申请鹤山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

  调解员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且调解成功的,可以申请办案补助: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七、怎样算案件调解成功?

  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成功:

  (一)签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履行完毕;

  (二)签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置换成仲裁调解书;

  (三)签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置换成民事裁定书。

  八、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调解员对所申请案件的真实性负责,办案补助审核人员对所审核通过案件的真实性负责,各类调解组织应定期将《劳动争议调解办案发放情况汇总表》及补助发放情况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如已领取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不得因同一事项同时申领其他调解补助(即不能“一案多补”);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对在补助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编造案件骗取补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应退回补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调解员办案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

  (一)补助标准

  1.简单案件,每案补助150元。

  2.普通案件,每案补助250元。

  3.大型群体性案件,每案补助450元。

  4.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调解员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调解工作,补助100元/宗。

  5.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调解书、仲裁或司法确认裁定书等的,每件案件额外发放办案补助50元。

  6.每名调解员每月领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调解组织按季度统一收集本组织补助对象应提供材料,代为向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资料审核。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负责受理补助申请。

  3.审核公示。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对应提供材料和应核验信息进行审核并反馈核查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补助对象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公示有异议进行核查并作相应处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4.补助发放。办案补助原则上一个季度发放一次,因申请及审核流程等原因不能按时发放的,顺延至下一季度发放。

  十、调解员备案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证件。

  (二)“其他材料”包括《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备案申请表》以及曾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佐证材料(如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现场调解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