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鹤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解读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750-8202202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家、省关于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鹤山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市现行《鹤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于2020年12月22日印发,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即将到期。为继续推进鹤山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需延期实施《鹤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
7.《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江门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江自然资〔2009〕8号)
三、实施时间
《鹤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于2026年1月31日到期,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文件进行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9年1月31日。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82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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