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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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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解读文本: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联系电话:0750-8888635


HSFG2021006

鹤府〔2021〕13号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十五届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工程砂石土余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工程砂石土余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工程砂石土余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修复工程(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除项目自用外的多余部分。

  二、涉及的工程项目必须有合法手续,取得用地批文或项目批准文件方可实施。

  三、工程项目以尽量减少砂石土开挖为原则,必须按照批准范围红线实施,不得超范围超深进行开挖。

  四、砂石土余渣有偿出让收入全部归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对出让收入进行妥善处理,确保收益专项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耕地保护、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

  五、砂石土余渣处理流程:

  (一)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提交砂石土余渣处理申请;

  (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勘查)资料与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储量核算和价值评估;

  (三)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对拟出让的砂石土余渣的储量和价值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四)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值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将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出让给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

  (五)经专业技术机构储量核算和价值评估后明确不具有市场价值的砂石土余渣,由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自行处置;

  (六)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将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出让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处理砂石土余渣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点的流程处理,确因特殊原因未按照上述流程处理直接采挖出来的工程砂石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应当评估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

  七、工程砂石土余渣受让人享有工程砂石土余渣处理权,除取得相应许可外,不得在工程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处理相关工程砂石土余渣。工程砂石土余渣需临时堆放的,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对超出工程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红线和设计标高)或未按本规定提出申请,私自开挖砂、石、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九、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负责督促做好工程项目涉及砂石土余渣处置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问题,同时要协调处理好项目的权属单位和相关权利人的权益问题。

  十、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鹤府〔2020〕7号)同时废止。施行后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