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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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于2020年7月9日实施,社会效果良好,既规范了管理,杜绝了以工程施工为名盗采资源等违法行为,而且增加了财政收入。根据江门市司法局建议,结合新形势,我局对《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修改。
《规定(修订)》主要修改了三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点由“……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在满足本项目需要后产生的多余的砂、石、土。”调整修改为“……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除项目自用外的多余部分”。
第二部分:第五点第四款由“……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调整修改为“……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值的原则……”。
第三部分:新增第六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处理砂石土余渣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点的流程处理,确因特殊原因未按照上述流程处理直接采挖出来的工程砂石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应当评估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
《规定(修订)》主要从四方面规范工程砂石土余渣管理
一是规定“工程砂石土余渣”的范围,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修复工程(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除项目自用外的多余部分。
二是规定出让收入处置方式,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负责,收益专项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耕地保护、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
三是规定工程砂石土余渣处理流程,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经公示后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出让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规定(修订)》中明确了以协议方式出让,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的方式处置。
四是规定监督管理模式,工程砂石土余渣受让人须按要求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并主动接受部门监管;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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