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2020〕29号
HSFG2020013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十五届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鹤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市政府本级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总投资4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含公路、水利和维修类工程项目)、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不含维修类工程项目)及市政府决定需实施代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我市代建工程项目实行建设阶段代建制度。在代建期间,由代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职责。代建实施单位为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应当广泛征询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建管中心等单位的意见建议,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审批。
(三)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并配合属地镇(街)完成项目征地拆迁手续;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完成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程合同的签订;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负责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的审批申请,并于项目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主动与建管中心签订代建委托协议,委托建管中心实行建设阶段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勘察、设计阶段,提前与建管中心进行工作衔接,接受建议及协助。
(五)对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或工程变更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六)参与监督及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七)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项目接收后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建管中心主要职责
(一)在工程前期阶段,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作并给予建议。在项目实施勘察、设计阶段,可提前配合建设单位参与勘察设计过程管理,并给予建议及协助。
(二)负责组织代建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执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安全控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工程变更,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负责代建项目工程款的审核、报批,组织编制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送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四)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监测。
(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存档、移交(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工程资料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移交)等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开展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六)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向建设单位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七)向市相关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代建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 代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含费用估算)、填土、维稳等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镇(街)具体实施;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管线迁移等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牵头解决,建管中心负责过程协调管理。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七条 签订代建委托协议
项目建设单位和建管中心应当就代建项目签订代建委托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事项和双方的权利职责等。代建委托协议应当在项目建设单位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与建管中心进行签订,代建协议签订后,建管中心在该项目的签章即具有项目建设单位在该项目签章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建设阶段管理
项目代建期间,建管中心承担建设单位职责,实行建设阶段全过程管理,项目原建设单位在委托代建后不得随意干预。
第九条 会议磋商
建管中心应当视工程管理实际情况,提请建设单位成立项目指挥部或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项目指挥部或管理小组定期就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召开专题会议。
会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过程重大变更、重大计划调整、其他须集体磋商事项等。
第十条 工程变更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及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变更程序,项目变更导致的投资调整应当通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涉及规划、环保、施工许可等变更的应当报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规避实施、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工程实体移交
代建项目完工后,建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现场实体进行验收,工程实体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应当在7天内与建管中心对接办理使用权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资料移交
工程项目验收资料整理完毕后,由建管中心按有关程序一并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建管中心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后,代建工作结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管中心应当完善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呈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充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建管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存在工作推诿影响项目推进,转移、挪用、挤占工程建设资金,未按程序随意干预建设过程管理、工程变更不执行相关手续程序,不按规定支付工程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或拒绝办理接管手续等情况,影响项目移交投入使用及后续管理的,追究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管中心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未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代建项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相关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镇(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主管部门不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推诿,影响项目推进的,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法规严肃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及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鹤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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