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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人社〔2022〕13号
HSBG2022002
关于印发《鹤山市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鹤府〔2021〕6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鹤山市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鹤山市委组织部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3日
鹤山市柔性引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倍增”工程,建立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重点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急需紧缺人才,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鹤府〔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退休返聘等方式,引进的人事、劳动、社保关系不在我市的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含一年)的企业;
(二)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
第二章 引才对象
第四条 柔性引才对象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持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型人才;
(三)符合江门市二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四)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连续不少于30天或累计不少于60天(其中在我市教育系统和医疗卫生系统工作的,实际累计不少于45天);
(三)柔性引才单位与人才全职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三章 引才方式
第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顾问指导。聘请市外人才担任我市用人单位顾问或业务指导,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职。聘请市外人才(团队)在我市用人单位短期兼职,为用人单位在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
(三)项目合作。柔性引进的人才自带项目或者技术,与用人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工作。
(四)退休返聘。聘请市外优秀退休专家人才到鹤山开展指导服务,发挥丰富经验和专业特长,助力产业发展。
(五)其他方式。包括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经认定的符合柔性引才条件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才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人才签订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议包括:
(一)双方合作内容、预期效益目标;
(二)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长、相关待遇;
(三)双方合作涉及的知识产权和保密等事宜;
(四)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引才支持
第八条 对柔性引进的人才按照其个人纳税年度在我市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同一人才每个纳税年度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领一次补贴,补贴申领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每年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申领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纳税年度内个人劳动报酬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按劳动报酬的15%予以补贴;
(二)纳税年度内个人劳动报酬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按劳动报酬的20%予以补贴;
(三)纳税年度内个人劳动报酬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劳动报酬的25%予以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九条 在满足本办法第二章引才对象条件的基础上,对在鹤山的欧洲企业柔性引才,或企业柔性引进具有国(境)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才,相应在第八条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第十条 对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符合江门市二级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开展项目合作,或企业柔性引进在读博士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鹤府〔2021〕6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报与兑现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国福彩网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申报及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后三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鹤山市柔性引才备案表》进行备案,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完成后一年内,由用人单位发起申请,通过鹤山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鹤山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及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特殊情况不宜公示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将专项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至个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提交资料时,需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并需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在扫描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单位公章。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鹤山市柔性引才补贴申请表;
(二)人才身份有效佐证材料。外籍人才需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出入境记录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
(三)人才的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四)人才的简历、用人单位对该人才的背景情况介绍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用人单位与人才(团队)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
(六)用人单位支付给人才的薪酬凭证或项目技术合作报酬收入凭证(银行流水等);
(七)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时间统计表,人才在鹤山市实际工作时间的相关佐证材料;
(八)人才的完税佐证材料;
(九)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由《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欧洲企业,包括欧洲国家直接投资企业,欧洲国家通过第三国(地区)转投资企业等,且企业在鹤山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鹤山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承诺与事实不符等行为,经查实后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柔性引才补贴申请,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引进的柔性人才补贴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享受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江门市及我市其他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鹤山市柔性引才备案表
2.鹤山市柔性引才补贴申请表
3.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时间统计表
附件1
鹤山市柔性引才备案表
附件2
鹤山市柔性引才补贴申请表
附件3
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时间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工作时间需同时提供柔性引进人才在鹤山工作期间的相关佐证材料(差旅凭证、住宿凭证、行程安排、工作照片、宣传报道材料等复印件)